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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细则(暂行)

更新时间:2024-09-13 15:11:55点击次数:254次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积极推动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依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热心红十字事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士。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和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参加某一项目或活动并在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取得志愿者资格的,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

自愿长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在各级红十字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或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经上级红十字会审批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书的志愿者,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的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社区红十字服务中心(站)、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服务基地等。

第二章 招募、登记和注册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三)热心人道主义事业,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属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注册红十字志愿者还应具备:

(一)志愿长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

(二)原则上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第五条 登记、注册机构

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和行业领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市、县(区)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志愿服务基地、基层红十字组织和学校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招募登记工作。

市、县(区)红十字会负责辖区内红十字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注册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登记注册程序:

(一)登记程序。申请人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向当地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核合格后成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相关志愿服务。

(二)注册程序。

1.志愿服务时间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可申请注册。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向该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2.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所在地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经县(区)级(含)以上红十字会批准。行业红十字会和学校红十字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直接报送所属的上级红十字会审批。

3.为便于全市红十字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工作者登记注册后即获得全市统一使用的登记注册号。登记注册号按市红十字会统一确定编制规则编排(例如:兰州市编号为“兰+区(县)编号+志愿者服务队编号+个人编号”)。登记注册号在志愿工作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登记注册档案中。被注销的号码不重新使用,不计入统计数据。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等均应建立健全登记和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工作的组成部分。红十字会对志愿工作者工作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需要设立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基层红十字志愿组织,并组织、指导各级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未成立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由相应的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一)兰州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二)县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县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发展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四)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登记注册、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登记红十字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红十字志愿者的身份;对不履行义务的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报所属注册审批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对不履行义务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后取消其基层红十字组织身份和冠名。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必须依据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保护生命与健康、传播红十字精神、服务弱势群体、人道救助、宣传无偿献血、宣传捐献造血干细胞、筹资劝募等活动。

(二)志愿服务活动规则:

1.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大型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将活动计划报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或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认可后方可实施。

2.在建会学校登记的红十字青少年在学校红十字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3.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时,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使用红十字标志,红十字志愿者应佩戴统一的红十字徽章和胸牌。大型户外活动要有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带领。

4.参加服务活动时应准时到达服务地点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到。服务途中必须服从负责人统一安排和调动,不得擅自离开或单独行动。遇到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应立即上报。

5.参加服务活动时,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离开服务活动场地前必须做好收拾及清理场地工作。

6.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签署服务记录卡。

7.活动负责人须以身作则,约束志愿者行为,确保志愿者人身安全。

(三)不被认可的服务活动:

1.任何形式的牟利活动。

2.任何商业性或推广商品、货物的活动。

3.任何违反红十字精神和宗旨的活动。

4.事前未获得上级部门批准认可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审核确定后,为红十字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为注册志愿者在注册证上予以标注。志愿者星级晋升办法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组织活动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防范机制和保险机制。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各级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表彰与奖励。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和做出突出成绩的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兰州市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管理细则(暂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红十字会在基层表彰的基础上,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每4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有关权益。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红十字会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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