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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4-09-25 16:16:26点击次数:281次字号:T|T

兰州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会机构设置、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涉及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会发展规划资料;

(四)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及录用等;

(五)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开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兰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lzsredcross.org),以及由本会注册运营的自媒体帐号;

(二)本会设置的信息公开栏、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三)编印工作简报,向理事会定期报告;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向报刊、广播、电视社会媒体通报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一般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予以公开。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信息等,应尽快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会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信息审核和发布等有关工作。会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业务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采编、制作拟发布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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