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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11 18:51:46点击次数:116次字号:T|T

 

 

兰州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州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的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收支准确、预算科学、执行有效,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效率;加强内部控制,形成有效的制约,推动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合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政策,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秩序;

二、依法、合理编制部门财务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优先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三、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四、依法依规全面管理和核算我会经费,真实准确反映我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组织实施我会绩效评价工作;

七、开展系统和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条  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甘肃省红十字会指导,接受兰州市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会按照工作规则,对年度部门预决算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进行研究作出决定。我会办公室负责主持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管理我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并在分管会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不断推进健全完善我会内部控制,合理保证本会整体财务活动规范有序。

    第六条  我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贯彻财政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业务工作;“集中核算”是指我会会计核算集中到办公室,由各科室人员到办公室经办具体财会业务。

    第七条  我会基本经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构成,人员经费包括编制内人员、离退休人员、临聘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保险、年金等,由办公室负责业务管理;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均按财政定额标准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生成,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以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八条  按照规定,我会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设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账套分为财政账套和募捐账套。财政账套核算使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相应会计要素进行核算;募捐账户使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社会捐赠款物及红十字会会费进行核算。我会独立核算社会捐赠款物不纳入财政部门的预决算编报范围。

第三章 财务工作要求及纪律

    第九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第十条  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一条  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团会费统一收据的领购、缴销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十八  室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自行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办理无预算、无计划的支出;签订虚假合同或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入账;借会议、培训名义套取资金;以及采取其他手段虚列支出。如违反财经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  每笔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审核其经济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票据查验。记账凭证要素齐全,摘要明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定期按凭证的编号、按月装订成册。

    二十  按照预决算管理时限和流程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对各类财务项目进行结账、对账工作,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完成月记账、调账工作,现金必须每日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相符。会计账簿年终一次性打印,按类别、页次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编制、统计、上报各类财务报表,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整理,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做好财务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二十二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四条  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五条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必须按照财务规定使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和“坐支”现金行为的发生。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借据,白条,实物或其它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不准用铁皮柜,木柜存放现金,防止被盗或丢失。正常开支借用的现金,必须明确用途数额并经单位领导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支出,凭借报销发票及刷卡凭证小票方能报销。公务卡支出后,1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完成报销手续,逾期未报销造成损失自负。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须按规定要求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会领导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会领导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6.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业务科室领导审核—财务人员查验票据办公室主任审核—会领导审批—财务报销。200元以内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支出由会长审批;3000元以上经党组会研究后决定。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并纳入财政账套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财政资金年度预算由各科室按照业务范围、项目支出明细、分解细化后报财务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上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审批流程、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财政预算项目均由办公室和赈济救护科研究后执行,项目预算追加调整提交会领导研究决定;预算编制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

    第三十二条 预算编报:

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填制项目绩效申报,属于新增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绩效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会务会研究,最终按要求上报财政部门。财务人员根据会议通过后的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社保处。财政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各科室根据申报项目明细,逐项编写全年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计划,会领导研究通过后,各科室按项目绩效申报进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及监控:

1.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审批程序、维护预算约束力,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2.年度预算以外的其他预算(含资金使用及采购计划)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分级、分类审批,按经费来源要求办理。

3.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各科室负责预算经费的执行及预算绩效的监控,应认真编制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并确保计划执行,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加快形成实际支出,避免在年底突击花钱。各科室应合理把握预算执行节奏,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动项目实施,确保预算支出进度高于时间进度。按财政相关要求,各科室负责编制各自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及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

4.财务人员按需要及时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向领导报告相关情况,督促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资产管理

    三十四  会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实物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签订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办公室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登记和资产实物库的管理;使用部门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办公室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定期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资产的配置、日常管理和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要求办理。

    三十五  处置固定资产应上报正式红头文件一份,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在兰州市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处置申报界面,选择不同处置类型,添加待处置资产、申请文件和相关附报材料,提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完成审批的处置申报单,可进行处置执行登记。资产系统与一体化系统财务核算同步下账,完成资产处置。

    三十六  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七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科室配合开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根据《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报市级财政局审批后处理。 

    三十八  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接收社会捐款由财务人员向捐赠人开具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并将捐款资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条  按财政要求,定期办理票据复核、统计、年检。按票据管理规定保存原始纸质票据存根。

    第四十一条  使用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电子)甘肃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由财务人员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申领。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已开具的纸质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的,由办公室登记造册报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

    四十三 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四十四  会计档案的销毁

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收入管理:  

1.财务收入包括政府拨款和专项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2.取得的各项财务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财务账目,由财务人员分类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收入。

3.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4.我会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当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捐赠人开具《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捐赠票据》(电子)。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应当开具《甘肃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5.我会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收入,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支出管理

1.支出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兰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1)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

2)接受捐赠支出包括捐赠支出、专项基金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红十字会的会费支出、动产不动产支出等。

2.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3.财政支出事项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压减不必要、低效、无效支出以及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严控'三公经费'管理,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从严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和差旅费等支出,严格按照会议、培训定点有关要求执行。严格按现行规定配置日常办公设备,不得超标准购置,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建立健全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在批复的预算内严格执行。对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事项一律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严格预算调剂。年度财政预算批复后,确实因新出台的政策性项目、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事项外,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原则上不得调增“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预算或其他预算调整的事项,均应由经办科室书面报会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向市财政局社保科进行初步沟通。办公室应按要求完善后续工作,待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展追加或调整相关项目工作。“三公”类经费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不得与其他经济分类科目横向调剂使用。

5.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特殊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或经手人作出文字说明,经审批后办理结算。

6.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7.对于捐赠指向特定或其它公益项目等,但未指定捐赠使用时间、使用区域和具体受益对象的捐赠,可以用于与这些公益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监察评估、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8.会内费用开支,财会人员应严格控制,每项费用支出必须经过审批及会计稽核。

9.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 财务监督

    四十七  财务监督是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会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四十八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支管理的范围和标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执行等。对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社会审计进行的检查、审计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进行整改。

    四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2.采取弄虚作假者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3.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4.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5.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6.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负有财务监督的直接责任,会各室要积极配合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监督中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发现财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财务管理作出新规定且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兰州市红十字会

2024年7月1日

(编辑: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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