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电〔201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红十字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四、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7年9月8日
此件可在民政部官网查阅: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1709/20170915005872.shtml